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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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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89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徐子傑,梁懷德,劉義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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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3年度訴字第3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義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義明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劉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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