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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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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306號林玫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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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玫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0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玫君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06號
原   告 許家慶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惟仁  
被   告 林玫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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