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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732號陳躍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7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躍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73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躍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7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謝浦澤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陳躍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算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