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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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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732號陳躍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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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17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躍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73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躍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7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謝浦澤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陳躍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算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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