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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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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00號張美雲(原名:謝張美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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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14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美雲(原名:謝張美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0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美雲(原
      名:謝張美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住
被   告 張美雲(原名:謝張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利息
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本院判決之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陸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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