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05號孫惠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惠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惠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廖晏緹
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律師
鄭克盛律師
吳漢甡律師
被 告 孫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