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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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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43號王薇甯(原姓名王沛潔、王思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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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23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薇甯(原姓名王沛潔、王思婕)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43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薇甯(原姓名王沛潔、王思婕)間
     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北簡字第234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陳柏翰 
被   告 王薇甯(原姓名王沛潔、王思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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