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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344號廖漢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13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漢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漢森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廖漢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