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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11號柯榮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7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榮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榮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柯榮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