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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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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11號柯榮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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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7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榮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榮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柯榮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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