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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57號宏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幸企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傅宏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蕙如
被 告 宏幸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宏智
被 告 楊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零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