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2710號張凱西(原名:張靜芬)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27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凱西(原名:張靜芬)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10號原告王怡雯與被告張凱
          西(原名:張靜芬)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王怡雯  
被   告 張凱西(原名:張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54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4,54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備註:
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1,660元,但其於訴訟中縮減聲明之部
分,應自行負擔。
 
 
附表:原告提出之欠款計算表(影本)144,541元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