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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74號鄭金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金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7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金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黃彥甄 住同上
被 告 鄭金源 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75巷3號5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柒萬玖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