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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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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231號劉瀚鐘之執行命令及民事執行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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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良字第4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瀚鐘之執行命令及民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23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瀚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禁止債務人劉瀚鐘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債權人、債務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分別就說明三、四、五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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