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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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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66號林大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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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44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大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66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大年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66號
原   告 王芬芬  住臺北市基隆路2段23號9樓之6
被   告 裕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665號19樓
法定代理人  林大年  住2222, N, SAN GABRIEL BLVD. ROSEM
            EAD. CA ,91770F.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自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
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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