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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66號林大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44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大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66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大年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66號
原 告 王芬芬 住臺北市基隆路2段23號9樓之6
被 告 裕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665號19樓
法定代理人 林大年 住2222, N, SAN GABRIEL BLVD. ROSEM
EAD. CA ,91770F.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自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
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