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61號徐朝雯,陳昭明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7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昭明、被告徐朝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6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昭明、被
      告徐朝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61號
原   告 林淑賢  住
被   告 陳昭明  住
      徐朝雯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十四巷十號四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