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61號徐朝雯,陳昭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7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昭明、被告徐朝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6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昭明、被
告徐朝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61號
原 告 林淑賢 住
被 告 陳昭明 住
徐朝雯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十四巷十號四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