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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91號林怡秀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2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怡秀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