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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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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43號李毓峰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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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婚字第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毓峰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再開辯論裁定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43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毓峰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
         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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