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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43號李毓峰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婚字第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毓峰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再開辯論裁定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43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毓峰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
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