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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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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10號葉瑩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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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親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瑩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0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瑩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親字第10號
原   告 萬慧雲
萬依萍
被   告 葉思萍
葉瑩辰
周芳潔
周鎂琪
葉祖恩
兼法定代理
人     葉菘淵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萬慧雲(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197號)、原告萬依萍(女、民國OO年O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204號)與被告葉思萍、葉瑩辰、周芳潔、周鎂琪、葉菘淵、葉祖恩之被繼承人周盛波(男、民國OO年OO月OO日生,民國112年1月31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U10****924)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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