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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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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40號桂台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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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桂台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
      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桂台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林韋辰                
被   告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萬898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原借款金額:484萬元 470萬5058元 自112年6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原借款金額:800萬元 777萬6970元 自112年6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原借款金額:200萬元 194萬5448元 自112年6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65%計算。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442萬7806元 (略) (略)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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