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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99號戴微芯(原名:戴微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2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微芯(原名:戴微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戴微芯(原
名:戴微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林孝諺
被 告 戴微芯(原名戴微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