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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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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163號被告合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重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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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13年度司他字第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合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重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Ⅲ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16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合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重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63號
被   告 合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重威
上列被告與原告崔雯君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宣1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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