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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07號洋益實業有限公司,許環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9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洋益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人許
環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洋益實業有
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許環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被 告 洋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環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 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
年 息
期 間
年 息
1
11萬5,677元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2.68%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0.26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2月14日止
0.368%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6%
2
104萬1,143元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2.68%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0.26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2月14日止
0.368%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6%
3
5,889元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2.78%
自112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0.27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0.378%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56%
4
11萬7,208元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2.78%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
0.27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3月14日止
0.378%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56%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