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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000065號王麗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監宣字第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麗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65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麗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吳錫欽
戊○○
己○○
庚○○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