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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8626號劉全富之收取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平字第186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全富之收取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62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全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三張犁郵局對債務人之存款債權聲明異議,貴公司應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