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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48號林國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訴字第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國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國興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林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45萬2,762元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38%計算。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