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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084號黎妤恬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10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黎妤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8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黎妤恬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黎妤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73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
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4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
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30,73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3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1,74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