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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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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084號黎妤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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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10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黎妤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8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黎妤恬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黎妤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73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
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4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
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30,73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3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1,74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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