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20號被告愛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冠臻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愛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冠臻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愛瑪實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冠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
被 告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被 告 張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參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73萬3,320元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63%計算。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238萬9,962元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6%計算。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955萬9,845元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6%計算。
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95萬6,479元
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03%計算。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