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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丁字第023423號鄭周德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1日112北金職一字第53號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丁字第234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周德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1日112北金職一字第53號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4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鄭文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請於文到15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購買債務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