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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958號賴政佑之函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小字第9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政佑之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58號原告莊雅淇與被告賴政佑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函
受文者:賴政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北小字第95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5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
月29日,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未於視為合意停止
時起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說明: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
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
者,視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請注意前揭法律之規定,
俾免貽誤。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