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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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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20號大和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兼法定代理人高康寧、黃志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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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和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兼法定代理人高
   康寧、黃志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2時32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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