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87號富聚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宜學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49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富聚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宜學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8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富聚國際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宜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87號
原   告 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穎  
訴訟代理人 林宏憲  
被   告 富聚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周宜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