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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9331號古珮儀,許秀英,黃品瑞,蓮芝生技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93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蓮芝生技有限公司、古珮儀、許秀英、黃品瑞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9331號聲請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蓮芝生技有限公司、古珮儀、許秀英、黃品瑞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31號
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琪
相 對 人 蓮芝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古珮儀
相 對 人 許秀英
黃品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元,其中之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