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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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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639號楊本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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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小字第6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本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39號原告官佩萱與被告楊本祥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639號
原   告 官佩萱
被   告 楊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附表一:

行動電話門號
門號申登即交付日期
門號驗證所取得會員帳號
0976533648
112年2月6日
遊戲橘子帳號:yaoshou073

附表二:

原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儲值或交付時間
被害金額流向
 
被害金額
(新臺幣)
官佩萱
112年2月20日
 
假交友
112年2月21日
16時36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112年2月21日
16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1日
16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1日
16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1日
16時36分許
3000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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