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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816號陳志雄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48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志雄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81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志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陳志雄所有在第三人①**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孳息②**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課保管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孳息,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