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844號謝孟哲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淨113簡字第8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孟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844號被告謝孟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謝孟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汾芸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