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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015087號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之再開裁定正本及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之再開裁定正本及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原告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雲、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賴玉蕊(歿)、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送達之再開裁定正本及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蔡青蓉
楊瑜婷
被 告 陳美雲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蔡青蓉
楊瑜婷
郭亘宣
被 告 陳美雲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被告 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浦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