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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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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0號陳嘉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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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3年度訴字第7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嘉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嘉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官小琪  
被      告  陳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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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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