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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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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502號劉錫敏、劉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       趙美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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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錫敏、劉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
   趙美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錫敏、劉
    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趙美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美玟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
原   告 蔡彥鈞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樂  音 
      劉錫敏 
      陳素玉 
      潘喬松 
訴訟代理人 潘  萱  
被   告 潘振輝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被   告 潘秀淨 
      林建業 
訴訟代理人 林士凱 
被   告 劉舒藍(原名:劉秀蘭)
      林玉惠 
      鄭雅方 
      周廖德
      趙美汶 
      曾慶暉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家 
被   告 梁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之新北市新店區直潭段蘆竹濫小段三二八地號土地應予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附表三:(略)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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