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502號劉錫敏、劉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 趙美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錫敏、劉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
趙美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錫敏、劉
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趙美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美玟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
原 告 蔡彥鈞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樂 音
劉錫敏
陳素玉
潘喬松
訴訟代理人 潘 萱
被 告 潘振輝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被 告 潘秀淨
林建業
訴訟代理人 林士凱
被 告 劉舒藍(原名:劉秀蘭)
林玉惠
鄭雅方
周廖德
趙美汶
曾慶暉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家
被 告 梁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之新北市新店區直潭段蘆竹濫小段三二八地號土地應予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附表三:(略)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