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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31729號吳宛芝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31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宛芝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1729號聲請人謝嘉峯與相對人吳宛芝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729號
聲 請 人 謝嘉峯
相 對 人 吳宛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記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