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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566號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15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
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566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與被告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何O晴(
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應送達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下午3時25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