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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315號相對人張淑貞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聲字第315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淑貞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31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淑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余展彰
相 對 人 陳亞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