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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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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581號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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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3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5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慧儀(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
      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旨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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