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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581號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3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5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慧儀(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
李文鎮(即被繼承人任慰群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旨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