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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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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048號安志忠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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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3年度家護字第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安志忠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4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安志忠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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