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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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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744號王芝樺(原名王雪鳳、王竺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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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小字第7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芝樺(原名王雪鳳、王竺樺)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74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芝樺(原名王雪鳳、王竺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7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被      告  王芝樺(原名王雪鳳、王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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