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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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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0588號范振國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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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1058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范振國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058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范振國間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8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范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其中如附表
所示請求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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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88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4-27
  • 更新日期:113-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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