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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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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190號曾慧玲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函、收取命令、撤銷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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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213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慧玲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函、收取命令、撤銷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190號債權人呂季超與債務人曾慧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函:終止如附件所示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准由債權人呂季超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餘款由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
收取命令:准許債權人呂季超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新台幣○○元(應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存款債權。
撤銷執行命令:本院113年1月4日北院英112司執黃213190字第1134001702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7
  • 更新日期:113-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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