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477號吳婉萍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4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婉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77號原告陳麗玉與被告吳婉萍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號
原 告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燦騰
被 告 吳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27
- 更新日期:113-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