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938號KASIM ALTIN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家護字第938號
主旨:公示送達KASIM ALTI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93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KASIM ALTI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