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全字第000004號伍傑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鄒雅芬、吳彩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全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伍傑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鄒雅芬、吳彩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全字第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伍傑國際有限公司、鄒雅芬、吳彩玉間假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偉強
相 對 人 伍傑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鄒雅芬
相 對 人 吳彩玉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登錄債券(債券代號:A01201)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