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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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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6號趙毓華即趙素琴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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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毓華即趙素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毓華即趙
    素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趙毓華即趙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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