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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6號趙毓華即趙素琴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毓華即趙素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毓華即趙
素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趙毓華即趙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