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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084號鄭可欣(即鄭義泰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可欣(即鄭義泰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可欣(即鄭義泰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408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璿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住同上
被 告 黎舜生
鄭可欣(即鄭義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